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4號
TYDM,114,重訴,1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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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AT THANH越南籍中文名:阮克成)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在押)
選任辯護人 林凱鈞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5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AT THANH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附表一所示毒品及其包裝袋參拾陸只均沒收銷燬;扣案附表
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NGUYEN TAT THANH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運輸,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
例授權公告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與真實姓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SIGNAL暱稱「PePe」之人,共同基於運輸
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約定由NGUYEN TAT
THANH代收自越南運輸來臺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裹,每次可
獲得1,500萬元至3,000萬元越南盾不等之報酬。嗣由「PePe」於
民國114年1月13日前不詳時間,在越南某處,將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分裝成36小包、平均分配夾藏在裝有餅乾糖果
之9個鐵桶內,再以5個紙箱包裝為進口貨物5件(下稱本案毒品
包裹,主提單號:000-00000000,分提單號:OX5QZ448、OX5QZ4
29、OX5QZ428、OX5QZ431、OX5QZ427),載明收件人均為「Le G
iang」、電話「0000-000000」、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
號」,委由不知情之金川航空承攬有限公司報關,利用不知情之
航空業者於114年1月13日運輸、私運至我國境內,於同日上午7
時40分許,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執行國際快遞郵件X光儀
檢視勤務時,察覺本案毒品包裹有異,予以開箱採樣送驗,確認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追查毒品來源,仍將本案毒品包
裹交由宅配人員於114年1月14日派送,NGUYEN TAT THANH遂於同
日下午3時30分許,前往上揭收件地址,見本案毒品包裹數量眾
多,即引導宅配人員將本案毒品包裹載往其住處桃園市○○區○○○
街000巷00號前,當場為警逮捕,先後扣得附表一、二之物,因
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訊據被告NGUYEN TAT THANH對上揭犯罪事實於114年2月17日
警詢、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見114年度偵字第5
679號卷【下稱偵卷】第361至369頁,本院卷第56、134頁)
,核與證人即金川航空承攬有限公司理貨員彭家威之證述相
符,並有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14年1月13日航警
檢六字第0000000號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
大隊安檢查獲案件移辦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4年1月13
竹北緝移字第1140100089、1140100090、1140100091、11
40100092、114010009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5紙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5份、交通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14
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4510號鑑定書、查獲現場暨扣案毒品
照片、被告手機與派送員之對話譯文、被告與「PePe」之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及譯文、貨物簽收單據、宅急便託運單照片
、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手機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且經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之授權公告為管
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
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以一運輸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航空業者、報關人員、物流派送員遂行本
件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應論以間接
正犯。
 ㈢被告與「PePe」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就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均自白,應依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
 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認,科刑
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
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是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
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
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45年度
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與第57條適
用上固有區別,惟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
第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並非有截然不同之範
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
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
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是否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係實體法上賦與法院得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則指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
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
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1
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辯護人雖為被告
主張應有刑法第59條得減輕之情形,惟審酌被告本案運輸之
大麻淨重逾17000公克,倘未經查緝而流入市面,對於毒品
擴散之程度實屬嚴重,且毒品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經濟狀
況,進而衍生其他犯罪問題,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甚
鉅,又被告經前揭規定減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刑度為5年,
足為適當量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之餘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運輸進口之物為大
麻,竟為圖不勞而獲,代為收取夾藏大麻之包裹,且本案毒
品包裹之數量非微,顯然無視世界各國對於毒品嚴加查緝管
制之禁令,不僅助長跨國毒品交易流通,更已嚴重影響我國
緝毒形象,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
可,尚見悔意,並考量本案毒品包裹幸於通關查驗時即遭查
獲,未實際流入市面,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曾從事之
工作經歷、家庭經濟狀況、家人依附扶養之程度(見本院卷
第135頁)暨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參與程度及情節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以觀光簽證入境我國,逾合法居留期限,非法居 留而犯本案,並衡酌其本案犯罪情節,對於我國治安、社會 秩序業已造成相當程度危害,顯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 前揭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四、沒收:
 ㈠末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 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 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
 ㈡查本案扣得之附表一所示大麻,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憑, 均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均宣告沒收銷燬,另直接盛裝前揭 毒品之包裝袋36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 說明。
 ㈢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為被告犯本案用以聯繫「PePe 」之工具,業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26頁),附表二 編號2至87所示之物則用以包裝及夾藏本案扣得之大麻,均 屬供犯本案運輸毒品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 NE 16 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經被 告稱與本案無關,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曾持之犯本案,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毒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大麻 36小包 (分裝在9個鐵桶內、再以5個紙箱包裝) 送驗煙草狀檢品5包(各箱均採1包檢品)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實際總毛重18569.88公克、合計淨重17942.88公克(驗餘淨重17940.96公克、空包裝總重62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4510號鑑定書(偵卷第359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5 PRO MAX手機 1支 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 2 鐵桶 2罐 分提單號:OX5QZ448 (偵卷第57頁) 3 綠色蛋糕 3盒 4 紅色蛋糕 6盒 5 黃色蛋糕 9盒 6 粉紅色蛋糕 3盒 7 咖啡色蛋糕 2盒 8 紫色蛋糕 2盒 9 藍色糖果 5包 10 紅色餅乾 2盒 11 粉紅色餅乾 5盒 12 Euro Cake 2盒 13 黃色餅乾 5盒 14 藍色餅乾 2盒 15 咖啡色餅乾 5盒 16 包狀餅乾 3包 17 鐵桶 2罐 分提單號:OX5QZ429 (偵卷第63頁) 18 綠色蛋糕 3盒 19 紫色蛋糕 1盒 20 咖啡色蛋糕 2盒 21 黃色蛋糕 9盒 22 粉紅色蛋糕 3盒 23 紅色蛋糕 2盒 24 藍色包裝糖果 5包 25 紅色包裝糖果 5包 26 黑色糖果 4包 27 榴槤糖果 4包 28 草莓糖果 2包 29 黃色鐵盒餅乾 2盒 30 綠色鐵盒餅乾 2盒 31 紅色鐵盒餅乾 2盒 32 橘色鐵盒餅乾 2盒 33 紫色鐵盒餅乾 1盒 34 淡藍色鐵盒餅乾 1盒 35 鐵桶 1罐 分提單號:OX5QZ428 (偵卷第69頁) 36 綠色蛋糕 5盒 37 紫色蛋糕 3盒 38 咖啡色蛋糕 2盒 39 黃色蛋糕 5盒 40 粉紅色蛋糕 5盒 41 紅色蛋糕 1盒 42 藍色蛋糕 2盒 43 藍色包裝糖果 4包 44 紅色包裝糖果 2包 45 黑色糖果 3包 46 榴槤糖果 3包 47 草莓糖果 2包 48 黃色鐵盒餅乾 4盒 49 綠色鐵盒餅乾 3盒 50 粉紅色鐵盒餅乾 1盒 51 橘色鐵盒餅乾 2盒 52 紫色鐵盒餅乾 2盒 53 淡藍色鐵盒餅乾 1盒 54 鐵桶 2罐 分提單號:OX5QZ431 (偵卷第75頁) 55 綠色蛋糕 1盒 56 紫色蛋糕 1盒 57 黃色蛋糕 5盒 58 粉紅色蛋糕 3盒 59 咖啡色蛋糕 3盒 60 紅色包裝糖果 9包 61 黑色糖果 4包 62 榴槤糖果 5包 63 藍色糖果 1包 64 黃色鐵盒餅乾 3盒 65 綠色鐵盒餅乾 2盒 66 紅色鐵盒餅乾 2盒 67 粉紅色鐵盒餅乾 4盒 68 紫色鐵盒餅乾 1盒 69 黃色餅乾 8盒 70 藍色餅乾 1盒 71 鐵桶 2罐 分提單號:OX5QZ427 (偵卷第81頁) 72 綠色蛋糕 1盒 73 紅色蛋糕 1盒 74 黃色蛋糕 9盒 75 藍色蛋糕 1盒 76 紫色蛋糕 1盒 77 黑色糖果 4包 78 紅色糖果 4包 79 榴槤糖果 5包 80 草莓糖果 2包 81 黃色餅乾 2盒 82 藍色餅乾 5盒 83 紅色餅乾 6盒 84 藍色鐵盒餅乾 5盒 85 橘色鐵盒餅乾 4盒 86 粉紅色鐵盒餅乾 3盒 87 紙箱 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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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川航空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