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劉上國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即臺北○○○○○○○○○)
被 告 蘇禾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
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
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禾葆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25日以114年度桃簡字第4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在案
。茲本件原告劉上國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判決後之114年5月6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被告及檢察官迄今尚無
提起上訴),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已無刑事程序
可供依附,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
又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惟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
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