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4年度,1號
TYDM,114,桃簡附民,1,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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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7號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木
巫淑萍
陳宥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
被 告 王美娟
上列原告三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桃簡
字第245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別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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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