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阿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5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阿榮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附表關於「銀寶善存果性維他命120粒1盒」之記載更正為
「銀寶善存維他命120粒1盒」外,餘均引用上開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張阿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
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按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是行為人犯罪時已年滿80歲者,即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
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分別於113年12月5日、114年1
月14日為竊盜犯行時,均為年滿80歲之人,爰均依前開規定
,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衡酌各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責 任非難程度,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 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本判決附表 所示之物,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於本案裁判確定後,得就執行沒收 或追徵之價額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向檢 察官聲請發還。其餘已發還告訴人之物,不得宣告沒收,併 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本判決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明適保2盒 2 娘家大大紅麴4盒 3 ALCON魚油60粒3盒 4 達摩本草EPA魚油120粒2盒 5 歐3加福EPA60粒3盒 6 娘家極好魚油60粒2盒 7 娘家極好升級魚油60粒6盒 8 銀寶善存維他命120粒1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5751號 被 告 張阿榮 女 8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阿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5日上午10時32分許,至藍慧茹擔任督導之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大樹藥局龜山萬壽店,竊取貨架上之明適保 2盒(價值新臺幣【下同】5,760元),又於114年1月14日上 午10時46分許,又至同一店家,竊取附表所示商品後離去。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阿榮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復經證人藍慧茹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而被告已年 滿80歲,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減輕其刑。至被 告竊取之商品,尚有明適保2盒及附表所示之物品迄未實際 合法發還商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湘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項 價值 備註 1 娘家大大紅麴4盒 7,353元 未發還 2 ALCON魚油60粒4盒 5,520元 已發還1盒,尚未發還3盒 3 達摩本草EPA魚油120粒2盒 2,114元 未發還 4 歐3加福EPA60粒4盒 6,720元 已發還1盒,尚未發還3盒 5 娘家極好魚油60粒3盒 3,600元 已發還1盒,尚未發還2盒 6 娘家極好升級魚油60粒6盒 5,940元 未發還 7 銀寶善存女性維他命120粒1盒 1,080元 已發還(已開封) 8 銀寶善存果性維他命120粒1盒 1,080元 未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