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子偉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勤翻譯社
法定代理人 謝淑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淑文
一、債務人天勤翻譯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淑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等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