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008號
TYDM,114,桃簡,100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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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秋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秋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為
本判決附表,並就證據部分應補充「全聯福利中心大溪僑愛
店提供之商品明細表」、「扣案物品照片」、「被告僅結帳
部分商品之發票翻拍照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⒋⒌⒍
二、核被告范秋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
及相同地點,接續竊取同一告訴人之財物,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歸還本案商品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
罪動機、目的、以徒手犯案之手段、犯罪過程亦尚屬平和
所竊得財物之種類與價值、素行,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無業、家庭經濟及患有憂鬱症之精神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 訴代理人農秀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速偵卷 第47頁反面),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宣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南北坊DIY嚴選鬆餅粉 3 盒 177元 2 森永鬆餅粉 1 盒 109元 3 新光吉利T晶瑩果凍粉 5 盒 745元 4 耆盛糯米粉 1 包 57元 5 金錢豹酥漿粉 2 包 110元 6 優質太白粉 1 包 47元 7 鈕扣型電池(Energizer) 9 組 513元 8 鈕扣型電池(Panasonic) 13 組 1,001元 9 台鹽減鈉含碘鹽 3 罐 150元 10 美國砂糖橘 2 袋 220元 11 Sweet MeMori軟糖 3 包 105元 12 凱莎粒巧克力糖 5 包 210元 13 566美色護髮染髮霜(11金棕栗) 2 盒 318元 14 566植萃護髮染髮霜 (5咖啡栗黑)(6可可栗褐) 3 盒 1,197元 15 莉婕泡沫染髮劑(栗子棕色) 2 盒 398元 16 紐西蘭奇異果 1 盒 99元 17 蟹管肉 1 盒 49元 18 記文蟹風味蒲鋅 1 包 60元 19 龍蝦沙拉 1 包 119元 20 日本生干貝 2 包 648元 總計 6,332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63號  被   告 范秋月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桃園○○○○○○○○○)            居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秋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4月13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2分許止,在桃園 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溪僑愛店內,接續徒手竊 取該店經理農秀英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逕行離去,適為農秀英當場發 現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農秀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秋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農秀英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 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宣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佳欣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嚴選鬆餅粉 3 盒 177元 2 森永鬆餅粉 1 盒 109元 3 吉利T(果凍粉) 5 盒 745元 4 糯米粉 1 包 57元 5 酥漿粉 2 包 110元 6 優質太白粉 1 包 47元 7 鈕扣型電池(Energizer) 9 組 513元 8 鈕扣型電池(Panasonic) 13 組 1,001元 9 碘鹽 3 罐 150元 10 美國砂糖橘 2 袋 220元 11 軟糖 3 包 105元 12 巧克力糖 5 包 210元 13 染髮霜(11金棕栗) 2 盒 318元 14 染髮霜(5咖啡栗黑) 3 盒 1,197元 15 染髮霜(栗子棕色) 2 盒 398元 16 寶石奇異果 1 盒 99元 17 冷凍蟹肉腳 1 盒 49元 18 蟹風味蒲鋅 1 包 60元 19 龍蝦風味沙拉 1 包 119元 20 日本生干貝 2 包 648元 總計 6,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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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