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原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2號
TYDM,114,桃原交簡附民,12,2025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韋呈
被 告 楊學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4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