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4年度,569號
TYDM,114,桃交簡,569,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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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揚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同日」均
更正為「翌(31)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正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0.92mg/L,已嚴重超出標準值,仍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
,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製造公共危險,並因此發生交
通事故,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
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30號  被   告 黃正揚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揚自民國114年3月30日15時許起至翌(31)日0時許止 ,在桃園市大園區之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7罐,明知飲酒後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旋即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0時51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注 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自撞分隔 島。嗣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於同日2時13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悉前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正揚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現 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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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