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君評(原名廖正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8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君評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君評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
,而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借撥執行有期徒刑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年執辛字第13709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
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
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5月2日起撤銷羈押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