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佳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佳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佳倫因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73
號判決(108年偵字第8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
5年,於110年11月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11年12月
12日前某日至112年9月26日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50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於114年2月5日上訴駁回而
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
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
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何佳倫居住於桃園市桃園區
,為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應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分別明定。經查,受刑人因犯重傷害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8261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10年11月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
間為110年11月3日至115年11月2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
即111年12月12日前某日至112年9月26日間更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
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該判決經上訴至最高法院
於114年2月5日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
揭規定相符。又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14年
5月6日,向本院為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此亦有蓋記本
院收狀戳章之聲請人函文在卷可佐,核與刑法第75條第2項
之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
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