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蘇暄軒
被 告 賴奕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審金簡字第87號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
26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賴福見」之記載,應更正
為「賴奕澤(原名賴福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
載為「賴福見」,但其於本院民國114 年3 月26日裁定前之
114 年3 月21日已改名為「賴奕澤」,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故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
於被告姓名記載「賴福見」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27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