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金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4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金源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
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行詐欺之犯罪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
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4日
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將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下稱本案門號)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前開詐欺集
團取得前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9月4日15時18分許,傳送假兌
換獎品簡訊予告訴人林舒珊,致林舒珊陷於錯誤,點選前開
簡訊中所附之連結,並依指示輸入信用卡卡號,而遭詐欺集
團於同日16時51分許,盜刷林舒珊信用卡3萬4,956元。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
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
意旨參照)。再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
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
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
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
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
,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
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提供其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等門號交予詐欺集團,進而供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使告
訴人林倩玉、魏美齡、施昀昀之詐騙工具,並令前揭告訴人
、被害人等因而受詐,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事實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13668號、第475號、第942號、第4125號、第5210
號、第6246號、第10599號、第1293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9
97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28日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簡
字第259號判決有罪,該判決於113年7月31日確定(下稱前案
)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1份在
卷可參。
㈡觀諸本案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得利之事實,係將其所申辦之門
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涉及幫助詐欺犯嫌
部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有於112年間將我名
義申辦的0000000000門號SIM卡交給我朋友,我當時交付三
個門號;我當時交付的0000000000跟0000000000的門號與00
00000000門號是一起交的等語,又本案門號之申辦日係112
年5月1日與前案被告於該案中交付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之日期相同乙節,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及113年度桃園地檢113
年度偵字第13668號、第475號、第942號、第4125號、第521
0號、第6246號、第10599號、第1293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
997號起訴書及本院以113年度審金簡259字第844號判決在卷
可參(詳偵卷第37、131至152頁、本院卷第65頁),則被告前
揭所述,尚非無據,是被告顯係將本案門號連同其名下其他
門號(詳上述三、㈠),於同時間、地點一併交付予相同之
詐騙集團成員,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
從而本案與前案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本
案與前案乃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
助詐欺得利犯行,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月10日繫
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0日桃檢秀收
114偵54431字第114900444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
期在卷足憑,然同一案件之前案即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
59號案件既已有罪判決確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