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4年度,10號
TYDM,114,審原易,10,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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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被 告 劉展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林子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展綸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林子絡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經本院將114年2月11日庭期傳票送
達至被告上開住、居二址,均經合法送達,另亦送達具保
上開住所,亦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可憑,並有該二人
之戶籍資料及被告在監押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
,而具保尤未具保人所應盡之督促被告到庭之責任,自
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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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