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張世雄被 告 楊芝倩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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