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信豪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被 告 薛蕙貞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