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金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雅婷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更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第5行:告訴
人張祐銘」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三、減輕事由:
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
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訊時業已自白本案犯罪
(見偵卷第864頁),並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經訊問被
告之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致被告未有於審判中自白犯罪
而獲減刑處遇之機會,然參諸上開規定在使洗錢案件之刑事
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目的,被告既已於偵訊時自白全部
犯罪事實,卷內事證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帳戶供他
人使用而獲有對價,自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刑之問題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其所申設之高達6
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他人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
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
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為應予非難;併參酌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從事服務工作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沒收之說明:
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任何報酬或
利益,自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資 料,已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且未據扣案,該等物品既可隨 時停用、補辦,自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068號 被 告 梁雅婷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雅婷基於將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 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8月5日17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6帳戶(依序下稱A、B、C 、D、E、F帳戶)提款卡,寄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並告以密碼。嗣該員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上揭帳戶資料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黃附表所示之人 ,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 示帳戶,復經提轉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 匿該等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
二、案經高家儀、陳祐銘、盧瑜凡、李怡欣、劉冠纓、許雅妮、 徐清揚、陳意雯、郭章億、蘇雅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梁雅婷之自白、㈡被告與「愛心寵物」、「楊斌 」及「林孟穎」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㈢告訴人高家儀、陳 祐銘、盧瑜凡、李怡欣、劉冠纓、許雅妮、徐清揚、陳意雯 、郭章億、蘇雅凡等10人及被害人莊婕妤、邱畹甯、林佳珍 等3人之指述、㈣告訴人高家儀、陳祐銘、盧瑜凡、李怡欣、 劉冠纓、許雅妮、徐清揚、陳意雯、郭章億、蘇雅凡等10人 及被害人莊婕妤、邱畹甯、林佳珍等3人受騙轉帳之交易明 細、瀏覽之詐騙訊息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㈤A、B、C、 D、E、F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㈥被告寄交帳戶資料單據 等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 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乙節,業據被告堅詞否 認,又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確具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 故意,是無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相繩,然若此等 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林郁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時分各2位,日時分不詳則略) 詐騙手法 告訴人/被害 轉帳時間(依序左起3位為年,月日時分各2位) 詐騙金額(新臺幣/單位:元) 入帳帳戶 1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中獎兌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高家儀 00000000000 9999 A帳戶 00000000000 10000 00000000000 10000 2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張祐銘 00000000000 29999 A帳戶 3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中獎領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盧瑜凡 00000000000 31050 D帳戶 4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莊婕妤 00000000000 12038 E帳戶 5 不詳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中獎領獎金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李怡欣 00000000000 30000 B帳戶 00000000000 50000 F帳戶 00000000000 50000 6 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邱畹甯 00000000000 49012 F帳戶 7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劉冠纓 00000000000 19987 D帳戶 8 不詳 經由社群網站臉書,佯以洽購遊戲帳號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許雅妮 00000000000 9985 D帳戶 9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中獎領獎金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徐清揚 00000000000 49989 B帳戶 10 0000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中獎領獎金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郭章億 00000000000 49985 E帳戶 00000000000 49985 11 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陳意雯 00000000000 13132 B帳戶 12 0000000 經由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林佳珍 00000000000 19039 A帳戶 13 0000000 經由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佯以抽獎中獎之話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蘇雅凡 00000000000 49988 C帳戶 00000000000 49989 C帳戶 00000000000 29985 D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