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4年度,43號
TYDM,114,壢簡附民,43,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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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林雨澤
被 告 蕭皓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7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
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
資依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770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
4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簡易判決書在
卷可佐。惟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4
年5月5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為憑,依前開說
明,因該刑事案件已終結,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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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