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927號
TYDM,114,壢簡,927,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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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書銀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以詐術向告訴人鄭明杰詐取金錢,侵害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前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素行不佳,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詐得之現金新臺幣4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 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253號  被   告 李書銀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村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書銀明知其無還款之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8時57分許, 在桃園市○○區○○街00號1樓前,以搭車車資不足為由,向店 家鄭明杰借款新臺幣(下同)400元,並稱約1個小時後會回來 還款等語,致鄭明杰陷於錯誤而當場交付同額款項。詎李書 銀得款後即未返回還款,鄭明杰始悉受騙。
二、案經鄭明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書銀經傳喚未到。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 我借錢後有回去找對方還錢,但對方關門云云。然上開犯罪 事實,業據告訴人鄭明杰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且有監視器錄 影翻拍照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被告所辯之詞 不足採信,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湘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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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