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635號
TYDM,114,壢簡,635,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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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啟峯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3至5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搜索筆錄、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
錄表、刑案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啟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同
時受讓及購入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
,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
其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其素行非佳,且毫無反
省能力,兼衡被告自陳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數
量非鉅,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學歷、從事清潔
事務暨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 表所示編號1之白色粉末3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編號3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及編號4之紅色圓形藥



錠1包,經送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 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23、124頁),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依同規定併予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 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吸 食器1組,被告既供稱:係伊作吸食安非他命所使用等語( 見毒偵卷第15、17、111頁),則亦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3包 1.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前總實秤毛重:1.06公克。 3.驗前總淨重約:0.41公克。 4.使用量:0.004公克。 5.驗餘總毛重約:1.056公克。 6.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白色粉末 1包 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3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1.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前總實秤毛重:3.2公克。 3.驗前總淨重約:2.931公克。 4.使用量:0.002公克。 5.驗餘總毛重約:3.198公克。 6.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4 紅色圓形藥錠 1包 1.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前總實秤毛重:0.32公克。 3.驗前總淨重約;0.095公克。 4.使用量:0.047公克。 5.驗餘總毛重約:0.273公克。 6.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5 毒品吸食器 1組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711號  被   告 陳啓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啓峯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之,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晚間某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某處,自一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自稱「凃奕民」之成年男子處,得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以不詳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無故 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27日中午11時50分許,陳啓峯駕駛車 牌號碼為0000─WZ號之自用小客車,行經在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在前揭車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3包(總淨重:0.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淨重2.93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藥錠1錠(淨重0.095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8包(總淨重31.844公克,所涉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嫌部分,另由警偵辦中)。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啓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 佐,而該扣押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在卷可證,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啓峯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及第2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罪之罪嫌。至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淨 重:0.4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931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1錠(淨重0.0 95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 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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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