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7號
TYDM,114,單聲沒,27,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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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仁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282號、108年度偵字第2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仁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128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鑰匙1支,係為被告所有並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
21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且用於竊取告訴人陳璇
瑱所有之娃娃機台錢箱中零錢,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
第4頁),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且賠償其損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
,依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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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