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97號
TYDM,114,單禁沒,497,202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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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72號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已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09、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因本案
告於112年3月12日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為警當場查獲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
173公克),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建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為
警於112年3月12日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查獲,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進行
偵查後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10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
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治;嗣經評定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4年2月6日依法
釋放出所,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9
、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案起訴處分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茲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而於上揭時間、地點為
警查獲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分(含袋毛重0.2402公克、淨重0.0223公克、取樣量0.0050
公克,驗餘淨重0.0173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
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
編號:C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2年保字第4897號)等件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
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部分,因
鑑驗後已用罄滅失,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粉末 1包(含袋毛重0.2402公克、淨重0.0223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淨重0.0173公克) 盛裝左列毒品塑膠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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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