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53號
TYDM,114,單禁沒,45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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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6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4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嘉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4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此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4包 白色透明結晶共4包,取1檢驗。 ⑴毛重:1.18公克。 ⑵淨重:0.981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1公克。 ⑷驗餘總毛重:3.72公克。 ⑸驗餘總淨重:3.092公克。 ⑹驗餘總毛重:3.719公克。 ⑺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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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