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宗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宗軒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
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彈2顆,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宗軒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5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異丙帕酯菸彈2顆,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卷附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安字第2665號)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可資為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
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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