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23號
TYDM,114,單禁沒,42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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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俊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等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
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純度鑑定
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淺橙色粉末13包 (驗前毛重35.1549公克、驗前淨重23.1776公克、取樣量1.3378公克、驗餘量21.8398公克、純質淨重0.03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1號卷第125-127頁) ②檢體編號:DE000-0000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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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