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85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伍肆陸
公克,含包裝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承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2包共毛重1
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
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承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
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分別為0.56公克、0.44公克,經
各取用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分別為0.336公克、0.210
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546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2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
號對照表1紙在卷可稽,堪認該上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自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本件之包
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
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
,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