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拾肆個、分裝勺
壹支,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
玻璃球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見明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
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
之殘渣袋34個、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分裝勺1支
,經送驗分別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
期間自112年6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扣得之殘渣袋34個、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球1
個、分裝勺1支,經送鑑,殘渣袋34個及分裝勺1支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玻璃球吸食器1組、玻璃
球1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附卷可
參,因上開之扣案物均附著有上開所列第二級毒品,二者間
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
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