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82號
TYDM,114,單禁沒,282,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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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仕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萬仕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毒聲字第6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
用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6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5
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32號裁定
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該所認被告無
繼續施用之傾向,被告於114年2月6日釋放出所,業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4年2月
5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074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5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卷第63頁),足認如附表所
示扣案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屬違禁物無
誤,應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0.4247公克、淨重0.2121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0.209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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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