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11號
TYDM,114,單禁沒,21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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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玖拾陸顆(含包裝袋壹個,毛重貳點零玖壹捌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執行網
路巡邏勤務時,發現犯嫌以楊振義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等個人資料申辦之蝦皮帳號「k87eeiu_5q」(下稱本案蝦
皮帳號)張貼販售大麻種子之貼文,員警遂喬裝買家以新臺
幣(下同)270元訂購大麻種子96顆,該等種子經寄送至上
揭刑事警察大隊而遭查扣,然經比對本案蝦皮帳號之申登資
訊,與楊振義生日、手機門號均不同,且亦與寄件人「傅
策」之姓名、手機門號不符,又我國境內未有名為「傅策」
之人,是查無上揭大麻種子96顆之販售行為人真實年籍,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394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然查扣種子經送鑑驗確檢出大麻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員警為網路巡邏時查獲犯嫌以本案蝦皮帳號張貼販售
大麻種子之貼文,遂喬裝買家以270元訂購大麻種子96顆,
該等種子經寄送至上揭刑事警察大隊而遭查扣,然經比對本
蝦皮帳號之申登資訊,與楊振義生日、手機門號不同,
且亦與寄件人「傅策」之姓名、手機門號不符,又我國境內
未有名為「傅策」之人,是查無上揭大麻種子96顆之實際販
售行為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
3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大麻種子96顆(含包裝袋1
個,毛重2.0918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45頁),顯見前
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
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
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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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