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8號
TYDM,114,單禁沒,108,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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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648、649、650、6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0、19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
號6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文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8、649、650、65
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大麻、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屬違禁
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8、649、650、657
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0、19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檢出如附
表編號1至3鑑驗結果所示違禁物,此有附表編號1至3
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見毒偵4825號卷第22至23頁),自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檢出如
附表編號4至5鑑驗結果所示違禁物,此有附表編號4
至5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惟此部分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既均未達法定標準以上,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
文規定處罰之刑事犯罪行為,故應另由查獲機關依行
政程序沒入銷毀之,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物,及沒收附表編號6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個,驗於淨重共56.5公克,總純質淨重41.89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210號鑑定書(毒偵4825號卷第195頁) 2 混和愷他命及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7公克,驗於淨重0.05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210號鑑定書(毒偵4825號卷第195頁) 3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1.2807公克,驗於淨重0.9429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毒偵4825號卷第231頁)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5.9491公克,驗於淨重5.5408公克,純質淨重4.1308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毒偵4825號卷第233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毒偵4825號卷第235頁) 5 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0.8917公克,驗於淨重0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毒偵4825號卷第233頁) 6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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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