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號
TYDM,114,單禁沒,10,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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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仁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聲請
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
不得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
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9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
78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1月25日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與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為含有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
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毛重1.8556公克,驗前淨重1.1038公克,因鑑驗取用0.0536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05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編號:DE0000-0000)(見毒偵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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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