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緝字,114年度,9號
TYDM,114,原金訴緝,9,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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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
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4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
程序,傳喚被告並通知辯護人、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併通
知具保人令其屆時偕同或督促被告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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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