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楷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
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14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
程序,傳喚被告並通知辯護人、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併通
知具保人令其屆時偕同或督促被告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