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紫菱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