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4年度,6號
TYDM,114,刑補,6,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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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6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冤獄賠償申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居所。二、有
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居所。三、請求補
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
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
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
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
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雖具狀向本院請求請刑
事補償,並提出「冤獄賠償證據光碟1片」,惟未敘明請求
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亦
未具體載明請求補償之事實及理由,復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
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本院前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
各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
及理由,及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
證明文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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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