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益昌
吳錦興
吳丁源
陳鳳梅
被 告 蘇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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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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