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56號
TYDM,113,附民,1956,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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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6號
原 告 許婉宜
被 告 范宏源原名范振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
法 官 蔡逸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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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