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56號原 告 許婉宜被 告 范宏源(原名范振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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