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37號
TYDM,113,金訴,737,202505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逸庭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8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嚴逸庭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4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336號詐欺等案件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仍有尚待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