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43號
TYDM,113,重附民,4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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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廖理
黃春妹
鄧健威
徐翊庭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彭婷

上列被告彭婷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42號),經原告
廖理舉、黃春妹、鄧健威、徐翊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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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