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郅皓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51
號、111年度偵字第37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
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4月間起,經由網際網路在
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頁面或通訊軟體LINE寶可夢牌卡社團
中,公開張貼出售寶可夢遊戲卡之訊息,使附表所示之人(
即寶可夢遊戲卡牌玩家)觀覽獲悉後,分別與被告取得聯繫
,被告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所
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同意與被告
進行交易,並要求被告提供銀行帳戶以供匯款,被告乃另以
其他通訊軟體與附表所示之「備註欄」所示之人聯繫,並談
妥備註欄所示之條件,要求附表所示之人將附表所示之價款
匯入附表所示之銀行帳號,被告即以前開三角詐欺手法,詐
取「備註欄」所示之利益得手。嗣因附表告訴人及被害人欄
所示之卯○○等人遲未取得所欲購買之寶可夢及遊戲王卡牌,
察覺受騙,訴警查辦,始悉前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之
加重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於112年10月18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114年4月30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
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手法 告訴(被害)人 匯款時間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神仙」之名義,在「寶可夢PTCG-台北-快速交易」群組內,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許,向告訴人卯○○訛稱:可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出售「金雪道」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匯款至告訴人庚○○所有之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卯○○、庚○○ 111年4月24日21時許 2,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卯○○匯款至告訴人庚○○即陪玩師暱稱「貝貝」所有之將來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藉此換取陪玩服務。 2 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張子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一變不回去了」,在「遊戲王研究社(交易專區)」內,於111年4月24日前之某時許,向被害人乙○○訛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出售遊戲王卡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5,000元至告訴人庚○○所有之右側帳戶中。 被害人乙○○、告訴人庚○○ 111年4月24日10時19分許 5,000元 被告逕使被害人乙○○匯款至告訴人庚○○即陪玩師暱稱「貝貝」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藉此換取陪玩服務。事後「貝貝」退還1,600元予被告,被告並另於111年4月25日某時許,將該1,600元分成1,000元、300元、300元共計3次,儲值至陪玩平臺Playone以換取鑽石(虛擬點數) 3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00000000000000」之名義,在「寶可夢PTCG-台北-快速交易」群組內,於111年4月27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寅○○訛稱:可以1,500元之代價出售「珠貝」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匯款1,500元元至告訴人丑○○所有之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寅○○、丑○○ 111年4月27日14時40分許 1,5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寅○○匯款至告訴人丑○○即陪玩師暱稱「NaNa」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藉此換取陪玩服務。 4 以通訊軟體LINE ID「Aa969899」、暱稱「我不小心吃下可愛」,在「寶可夢PTCG-桃園-快速交易」群組內,於111年4月16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丁○○訛稱:可以1,500元之代價出售「金捕獲能」寶可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丁○○ 111年4月16日11時33分許 1,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丁○○匯款至Playone陪玩平台之虛擬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該平臺內之鑽石(虛擬點數) 5 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張子萱」之名義,在「台灣寶可夢中文版卡排PTCG交易站」內,於111年4月24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己○○訛稱:可以1,500元之代價出售「通頂雪道」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害人福本龍太所有之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己○○、被害人福本龍太 111年4月24日12時46分許 1,5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己○○匯款至推特網友即被害人福本龍太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戶內,藉此換取該網友之裸照 6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a969899」之名義,在LINE群組內,於111年4月24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戊○○訛稱:可以1,000元之代價出售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戊○○ 111年4月24日16時35分許 1,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匯款至手機遊戲「終極狼人殺」以便儲值點數 7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彪悍」之名義,在LINE群組內,於111年5月11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辛○○訛稱:可以1,600元之代價出售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辛○○ 111年5月11日某時許 1,6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辛○○匯款至Playone陪玩平台之虛擬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該平臺內之1,600鑽石(虛擬點數) 8 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張柏文(後改為陳沼文)」之名義,在「遊戲王自由交易群」群組內,於111年5月14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壬○○訛稱:可以3,000元之代價出售遊戲王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壬○○ 111年5月14日某時許 3,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壬○○匯款至Playone陪玩平台之虛擬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該平臺內之3,000鑽石(虛擬點數) 9 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Hank」之名義,在「遊戲王自由交易群」群組內,於111年5月11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丙○○訛稱:可以1,000元之代價出售遊戲王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丙○○ 111年5月11日某時許 1,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丙○○匯款至Playone陪玩平台之虛擬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該平臺內之1,000鑽石(虛擬點數) 10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尬車少年」之名義,在LINE群組內,於111年5月14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子○○訛稱:可以1,000元之代價出售「珠貝SR」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子○○ 111年5月14日某時許 1,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子○○匯款至Playone陪玩平台之虛擬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該平臺內之1,000鑽石(虛擬點數) 11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心如止水(後改為彪悍)」之名義,在LINE群組內,於111年5月3日前之某時許,向告訴人癸○○訛稱:可以2,000元之代價出售「鳴依」寶可夢牌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側帳戶中。 告訴人癸○○ 111年5月3日某時許 2,000元 被告逕使告訴人癸○○匯款至被害人何旌華即推特暱稱「NINI」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藉此換取視訊脫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