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7、14103、14153、3512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又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恐嚇危害
安全罪,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事 實
甲○○自認與丁○○、乙○○有感情糾葛,對丁○○、乙○○及乙○○之女戊
○○等人心生怨懟,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甲○○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5日
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以臉書「張逸帆」帳
號,在「張逸帆」頁面及某公開社團頁面,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文字之貼文,並佐以乙○○臉書帳號大頭貼照片、出遊照片
,接續於112年7月26日9時3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
為112年7月25日某時,應予更正),在上址住處,以臉書「甲
○○」帳號,在乙○○親友「巫佳穎」臉書貼文之乙○○留言正下方
,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之留言,以此等涉及私德且與公
共利益無關之貼文及留言,散布文字給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
,藉此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甲○○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及散布於眾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112年11月7日某時,在上址
住處創辦一個臉書帳號,未經丁○○同意,將該臉書帳號暱稱命
名為「丁○○」及使用丁○○照片為大頭貼,再於112年11月7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2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
間,在上址住處,以「丁○○」名義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文字
之貼文及留言,並佐以乙○○、戊○○之照片(其中兩篇貼文公布
丁○○、乙○○之手機門號),部分貼文則轉貼至「我是大園人(
大園大小事)」社團中,以此等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
貼文及留言,散布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藉此貶損乙
○○、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非法利用丁○○、乙○○之個人資
料,使瀏覽者誤認係丁○○本人刊登之發言,足以生損害於丁○○
、乙○○。
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12月1日18時36分起至1
12年12月23日11時55分間,在上址住處,以手機陸續傳送「你
家在大觀路1156巷52弄2-32號是透天厝」、「告訴你那個不要
臉的老母如果她再阻止姓陳的出來跟我見面的,我就一把火把
你家給燒了,反正我這一生也被你們毀了我豁出去了……我還會
去找她們兩個算帳的,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的不出來面對我就
一把火把那間房子給燒了,他現在都跟你媽住在一起每天都同
進同出的,不出來面對沒關係我就讓他們同一天忌日這都是你
們逼我的就不要怪我了?」等加害乙○○生命、身體、財產之文
字簡訊給乙○○之女戊○○,戊○○即轉傳給乙○○,使乙○○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
㈠事實欄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87號)
被告甲○○警偵供述、乙○○警偵證述、丁○○偵查證述、臉書「
張逸帆」貼文擷取畫面、臉書「甲○○」留言擷取畫面。
㈡事實欄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4153、35125號)
被告警偵供述、乙○○警偵證述、丁○○警偵證述、戊○○警偵證
述、被告佯以「丁○○」之臉書貼文及留言擷取畫面。
㈢事實欄部分(113年度偵字第14103號)
被告警偵供述、乙○○警偵證述、戊○○警偵證述、被告傳送簡
訊至戊○○手機之擷取畫面。
二、對被告抗辯不採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我會做事實欄、之行為,係因戊○○亦有傳簡訊
、在臉書上貼文辱罵我,我遭戊○○刺激,方出於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利益之意思為事實欄、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
由,不構成犯罪,又乙○○、戊○○曾糾眾到我住處鬧事,難認
事實欄之行為會讓乙○○心生畏懼,另我有精神障礙,縱法
院認為我犯罪,亦有刑法第19條減輕規定適用等語(桃簡卷
21-39頁)。
㈡惟查:
⒈觀諸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及留言,文義均係在
指摘及傳述乙○○與公益無關之私德,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貼文及留言,文義均係在指摘及傳述乙○○、戊○○與公
益無關之私德,且含有對乙○○、戊○○極度不堪之性侮辱,並
順便散布乙○○、丁○○之個人資料。可知,被告發表附表之全
部文字,根本沒有澄清自身或就事論事之狀況,自與自衛、
自辯及保護合法之利益無關,故被告辯稱有阻卻違法事由云
云,顯係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⒉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指行為人以使人心生畏怖為
目的,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具體
惡害通知他人,且該通知,客觀上會使一般人都認為足以構
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查被
告以要放火燒掉乙○○住家之語恫嚇乙○○,而住宅火災極易造
成人命傷亡及財產鉅額損失,係周知之事實及經驗,一般人
受此惡害告知,會終日惶惶不安乃屬人之常情,故被告事實
欄所為,自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辯稱乙○○曾至被告
家鬧事,不會害怕云云,顯與常情不合,不可採。
⒊被告雖提出診斷證明書(桃簡卷61頁),證明其有適應障礙
症併憂鬱情緒。然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能陳述何以會為本
案之動機,還知道要變換臉書暱稱或使用小號或冒用名義發
表附表所示之文字,且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貼文或留言及事實
欄之話語,均係流暢之文字,足見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精
神狀況並無異常,具備充分之辨識能力,被告辯稱其有刑法
第19條之適用云云,實無可採。
三、論罪
㈠核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
罪。又被告基於侵害同一法益之目的,於緊密時間為事實欄
之行為,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論以
一罪。
㈡核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刑
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目的,於
緊密時間為事實欄之行為,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評價為接
續之一行為。另被告於事實欄之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
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核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基於侵害同一法益之目的,於緊密時間為事實欄之
行為,行為獨立性薄弱,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論以一罪
。
㈣被告事實欄、、之行為,行為態樣不同,且於有區別之時
間而為,自係基於不同犯意,應分論併罰(3罪)。
四、科刑
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人際糾紛,遽為本案犯行,所為不該
,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未與乙○○、戊○○、丁○○達成和解或
賠償,被告之警偵審外顯表現,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
學歷、職業、經濟實力、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附表:
編號 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 於臉書張貼或留言內容 1 張逸帆 這種女人真的很缺德,勾引他的老闆破壞人家家庭,他老闆都快七十歲了還不是在貪圖人家的錢想也知道好嗎?好手好腳的不老實靠能力賺錢靠出賣身體賺那種不要臉的錢丟不丟臉?而且還是破壞人家家庭的缺德事,靠著工作上方便跟老闆偷情這種骯髒事也做的出來?怎麼那麼沒有羞恥心呢?聽說是越南婆啦?都專門騙台灣男人的錢的啦,骯髒手段缺德事都幹的出來,在他們國家怕幹這種事被認出來會沒那個臉生存?跑來台灣拐比較不會被認出來嗎?丟臉死了,把女人的臉都丟盡,有夠悲哀的阿 不要亂破壞人家家庭啦,害人家差點自殺?你這個女人真的很缺德,男的都快70歲了想也知道你是在貪人家的錢?而且還是你的老闆,你這種缺德事不要做比較好啦,男的外面還有一個在一起二十幾年的情人了,你害她差點自殺了……你真的很缺德耶?年紀輕輕的就用身體在賣肉賺錢乾好?真的是現在的女孩子都只會靠出賣身體陪睡賺錢的嗎?悲哀阿 2 甲○○ 我請你不要再纏著丁○○了好嗎?你還年輕再找什麼的男人都有的不是嗎?為什麼偏偏要介入我們害他變心要跟我分手你這個女人不怕有報應要逼我去去死給你們成全你們嗎? 3 丁○○ 臭雞巴怎樣?不爽嗎?你老母給我免費幹爽的也是你要我來幹她的啊你現在是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酸嗎?還是你也要試試我這支老爛能不能也給你像你老母那樣的爽到哀哀叫呢?不然你到處像瘋狗母亂吠是在吠什麼?也是你把我搶回來要我對你老母負責任幹你老母的臭雞巴的不是嗎?你說不然你老母的臭雞巴癢無人要幹她啊?啊都是你在作主一切的,你一下子這樣一下子那樣的你到底是要我幹哪一個?我都70歲了哪有辦法一次幹你們母女兩個啦?大家幫幫我啦我到底要拿她們母女怎麼辦啦?活到這麼老還是第一次遇到母女檔的哦快被榨幹了啦……救命哦 我都幾歲了你們母女這樣對我什麼目的會不清楚嗎?來當我的工人脫褲子勾引我 還要我對你媽負責然後叫我搬出來跟他同居這什麼目的已經很清楚了好不好 ?要我拋棄妻兒來外面住然後你媽才來跟我住跟我同居住我的吃我的用我的 還讓我幹免費的這麼好的事打什麼主意誰不知道當我是三歲小孩喔還威脅我不能回去什麼事都限制我 ?一個正經的女人會勾引他的老闆嗎會破壞人家的家庭嗎會自己脫褲子叫他老闆幹他嗎?你這種女人我看多了只是想說免費的加減幹爽的懂嗎?不然像你媽那種貨色有誰要?還兼職當妓女性交易也就是因為這樣才跟他發生關係的第二次還會自己主動降價第三次就跟我說免費了所以你們心裡在想什麼主意自己最清楚了不是嗎?我說的如果不是事實你們早就提告了啦 為何事情發生到現在快半年了你們不敢提告? 就是我說的就是事實所以你們不敢提告你們事情浮上台面 那我老婆告你們 所以你們不敢提告做人要敢做敢當而不是一張嘴在那邊胡言亂語要拗人家自己媽媽做的爛事丟臉的事硬要推到別人身上幫你媽媽扛這種事也只有你們母女才做的出來丟不丟臉(轉貼至就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社團) 你爸就是知道我跟你媽的事所以他才會受到刺激啦 這一切都是你媽自己造成的誰叫他要脫褲子勾引我引誘我 這樣你知道了嗎你知道自己的媽媽是什麼樣的女人嗎騷到不行到處勾引男人不要臉的女人 你敢到處貼人家的貼文你不敢人家貼你的貼文 不是很厲害嗎幹嘛刪掉幹嘛不給人家留言你怕什麼轉貼至就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社團) 這是我同居人叫做乙○○,因為她在兩三年來我這裏工作,有一次的休息時間大家在開玩笑說到性交易她就說要以2000元跟我性交一次我想說那麼多人在開玩笑的就回她好阿…沒想到她下班後等大家都下班了就過來問我甚麼時候要開始幹我?接著就脫我褲子把我那根放到她嘴裏還邊脫他自己的褲子脫下後就自己用手去挖她自己的洞還自己挖到一直叫,我心想怎麼比專業的還要騷這麼騷樣哪個男人看了都會受不了吧?……乙○○可以打電話跟她約哦不用客氣的盡量打去約哦她會很樂意出來給大家幹的(公布乙○○手機門號) 就是我這支老爛讓她乙○○愛不釋手強要把我佔為己有,每次都把她幹到哀哀叫兼噴尿剉屎的,不曾看過有這種控制不住尿尿都會噴出來的很噁爛的……我的電話有需要的可以打來 她的絕招很會噴尿哦 等你們來幹他喔(公布丁○○手機門號) 老母討客兄害死了老公,女兒還出來幫忙搶男人回去幹他老母,這麼孝順的女兒你爸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們母女的,沒天理了,換我把你們全家福的照片都放上來給大家欣賞認識一下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