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2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奕龍共同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李奕龍、胡雋秀(業經本院判處罪刑)、陳貞羽(業經本院判處
罪刑)於民國111年2月3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星
光大道KTV飲酒,於同日凌晨4時40分許,李奕龍及胡雋秀因故在
上址走廊發生爭執,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員
警黃昱翔、李瑞祥、李秉蓁、林禹聖、楊明諺、張智翔等人陸續
據報前往,李奕龍、胡雋秀及陳貞羽均明知前開員警係依法執行
查驗身分職務,竟共同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
聯絡,李奕龍出手揮擊員警黃昱翔頭部,胡雋秀見狀先推擠員警
黃昱翔、李瑞祥及李秉蓁等人,再於離去現場時推跟隨在後之員
警林禹聖,陳貞羽則於見員警張智翔壓制胡雋秀時,徒手拉扯員
警張智翔之警棍,再於離去現場時推跟隨在後之員警,共同以此
等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查驗身分之職務。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李奕龍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具傳聞性質之證據
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易字卷○000-000頁),且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李奕龍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打警員等語。經查:
一、關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㈠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
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㈡員警黃昱翔、李瑞祥及李秉蓁執行警察勤務時接獲報案稱有
糾紛發生即前往星光大道KTV,經KTV工作人員指引到場後確
實看到現場有多人聚集疑似吵架等糾紛,因此向現場人查驗
身分等節,業據黃昱翔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一158、163
頁)、李瑞祥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一170、172-173頁)
、李秉蓁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000-000頁)明確,並均
經隔離及具結以擔保證述可信性,渠等3人證述內容有相當
可信性。又經本院勘驗現場KTV監視器錄影檔案及員警李秉
蓁配戴密錄器錄影檔案結果如附表編號2、7之勘驗內容欄所
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56
-81頁),可見員警李秉蓁等人到場時,KTV現場確有包含李
奕龍等多人群聚且情緒激動之情,與黃昱翔、李瑞祥及李秉
蓁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可資補強,故員警黃昱翔、李瑞祥及李
秉蓁執行警察勤務時接獲報案稱有糾紛發生即前往星光大道
KTV,經KTV工作人員指引到場後確實看到現場有多人聚集疑
有吵架等糾紛,因此向現場人查驗身分等節,應可認定。從
而,員警黃昱翔、李瑞祥及李秉蓁接獲報案並經工作人員指
引到場後,見聞現場多人聚集且有疑似吵架之糾紛,依當時
客觀情況已可合理懷疑現場人有傷害犯罪之虞,遂依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查證在場人之身分,屬合法
職務執行行為。
二、關於李奕龍出手揮擊員警黃昱翔頭部:
㈠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
理力之行使而言,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不論有
無成傷),自屬最為典型之類型,其結果影響公務員執行職
務者,即該當之,而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有法規授權
而得以實施強制力進行制止、驅離、壓制等強制作為,受強
制作為之人,若僅消極不配合,尚非施以不法強暴行為,若
另對公務員有積極揮動肢體、衝撞、欲求掙脫等行為,則應
視其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手段之關連、強度、持續性等事實
,依當時情狀,為個案合比例性之檢視,以確定行為人有無
不法施以強暴,且具有妨害公務之犯意。
㈡黃昱翔審理時證稱:李奕龍當時詢問我的警員編號,我也大
方的跟李奕龍說我的編號是04295,李奕龍就從頭到尾不斷
地對我說「04295 我操你媽、我操你媽、我操你媽」,李奕
龍被我拉出來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往我的頭直接打一拳。李
奕龍在推擠的時候直接把手往我們身上伸過來,其實我們現
場目標都很明確,在楊明諺警員要上前逮捕胡雋秀時,張翔
凱把楊明諺警員抱住,所以我們目標都非常明確。我們一開
始的目標就是要先抓李奕龍及胡雋秀,因為胡雋秀在後面助
勢、推擠,而李奕龍則是下手實施。李奕龍在逮捕壓制前就
已經在攻擊我了,例如我將李奕龍從人群中拉出來時,他的
手一直往我臉上推等語(本院易字卷○000-000、168頁)。關
於李奕龍於員警查驗證件時,徒手朝員警黃昱翔頭部揮擊一
節,黃昱翔上開證述內容具體詳實,如非親歷其境,應無法
證述上開細節,又經具結以擔保證述可信性,故黃昱翔上開
證述內容已有相當可信性。
㈢本院勘驗現場KTV監視器錄影檔案及員警配戴密錄器錄影檔案
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7勘驗內容欄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
件截圖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56-81頁),可見李奕龍於
員警到場並交談時,確有對員警臉部揮動手部,隨即與員警
拉扯,並遭員警壓制在地(見附表編號2、4、7之勘驗內容
),足資佐證黃昱翔上開證述關於李奕龍於員警查驗證件時
,徒手朝黃昱翔頭部揮擊一節,確屬實情。故李奕龍於員警
查驗證件時,徒手朝黃昱翔頭部揮擊之事實,應可認定。
㈣既然員警到場查驗證件時,李奕龍有徒手朝黃昱翔頭部揮擊
之情,考量當時員警尚未對李奕龍施加強制手段時即遭李奕
龍徒手揮擊頭部,致員警無從實施查驗身分之手段,並肇生
後續警民衝突,可見李奕龍揮擊之目的應係在阻礙員警查驗
身分,且其揮擊手段更致使員警無從對李奕龍等人實施查驗
身分之結果,應認李奕龍於員警實施查驗身分時,對員警施
以徒手揮擊頭部之積極手段,已達妨害員警執行勤務之程度
,依據首揭說明,該當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
,且有以此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犯意。李奕龍前
開辯解與事實不符,無法採信。
三、胡雋秀推擠員警黃昱翔、李瑞祥及李秉蓁等人,再於離去現
場時推跟隨在後之員警林禹聖,陳貞羽則於見員警張智翔壓
制胡雋秀時,徒手拉扯員警張智翔之警棍,再於離去現場時
推跟隨在後之員警等事實,業據黃昱翔審理時證述(本院易
字卷○000-000頁)、李瑞祥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一172、
175頁)、李秉蓁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一181、184-185頁)
、楊明諺審理時證述(本院易字卷○000-000頁)、林禹聖審理
時證述(本院易字卷二46-49、52-53頁)、張智翔審理時證述
(本院易字卷二60-61、64、68-69頁)明確且互核相符,渠等
6人均經隔離詰問及具結以擔保證述可信性,故渠等6人證述
內容已有相當可信性。此外,本院勘驗現場KTV監視器錄影
檔案及員警配戴密錄器錄影檔案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7勘驗內
容欄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稽(本院易字
卷一56-81頁),亦可佐證黃昱翔、李瑞祥、李秉蓁、楊明
諺、林禹聖及張智翔上開證述情節確屬實情,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四、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
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
責。查李奕龍、胡雋秀及陳貞羽於員警黃昱翔等人到場查驗
身分時,既然分別有徒手朝員警頭部揮擊、推擠員警、拉扯
警棍等行為,應可認李奕龍、胡雋秀及陳貞羽上開所為行為
,有彼此分工合作、互為補充之意願,而合為一整體之共同
為自己犯罪意思,並以上開行為來共同分擔妨害員警執行查
驗身分職務之情,依前開說明,李奕龍、胡雋秀及陳貞羽上
開所為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李奕龍與胡雋秀及陳貞羽共同以
強暴手段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核李奕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法執行
職務施強暴罪。李奕龍、胡雋秀、陳貞羽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李奕龍未能尊重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員警依法執行查驗身分職務時,
不思理性控制情緒,率爾以犯罪事實之積極方式對執法員警
施暴,妨害員警公務之執行,漠視國家公權力,所為應予非
難。復考量李奕龍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態樣、未造成員
警受傷(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分工程度等節,及
李奕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職業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認李奕龍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上開犯罪 事實之時地,以犯罪事實之手段,致員警黃昱翔受有左右手 挫傷擦傷、左小腿擦傷、右小腿挫傷瘀青;員警李瑞祥受有 右手臂挫傷、右手挫傷、上胸部挫擦傷;員警李秉蓁受有左 手挫傷瘀傷,左右膝挫傷;員警楊明諺受有右小腿擦傷、右 手背挫傷等傷害。因認李奕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經查:
㈠員警黃昱翔受有左右手挫傷擦傷、左小腿擦傷、右小腿挫傷 瘀青;警員李瑞祥受有右手臂挫傷、右手挫傷、上胸部挫擦 傷;警員李秉蓁受有左手挫傷瘀傷,左右膝挫傷;警員楊明 諺受有右小腿擦傷、右手背挫傷等傷害,各有其等之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可認定。
㈡然李奕龍係於員警黃昱翔查驗身分時,徒手朝黃昱翔頭部揮 擊,業經認定如前,觀之黃昱翔所受上開傷勢,並無頭、臉 部之相關傷勢,僅受有手、腿部挫擦傷,尚難認黃昱翔所受 上開手、腿部挫擦傷為李奕龍所為。至於李瑞祥、李秉蓁及 楊明諺所受上開傷勢,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李奕龍有攻 擊李瑞祥、李秉蓁及楊明諺之情,亦難將李瑞祥、李秉蓁及 楊明諺所受傷勢歸責於李奕龍所為。此外,雖胡雋秀有推擠 員警黃昱翔、李瑞祥、李秉蓁等人,再推開跟隨在後之員警 林禹聖等人,陳貞羽則有徒手拉扯員警張智翔之警棍,再推 阻跟隨在後之員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至多僅能認胡雋 秀及陳貞羽當時係在藉由上開推、拉員警行為以達其妨害員 警查驗身分之目的,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其2人係以攻擊、傷 害員警為目的,故其2人所為是否能使員警生上開傷勢,尚 有疑問。加以黃昱翔審理時證稱:我所受的傷害,是在逮捕 現場人員時,被對方在地上扭擠所產生的傷勢等語(本院易 字卷○000-000頁)。李瑞祥審理時證稱:我的傷勢是推擠過 程中造成,我沒有印象是何人推我等語(本院易字卷一175 頁)。李秉蓁審理時證述:我所受的傷勢如何來我忘記了等 語(本院易字卷一185頁),均未見上開員警有證述所受傷 勢係胡雋秀及陳貞羽所為,故尚難認胡雋秀及陳貞羽對員警 所為推、拉扯警棍之手段,客觀上有造成員警上開傷勢、或 主觀上有傷害之犯意。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李奕龍 有何共同傷害黃昱翔、李瑞祥、李秉蓁、楊明諺之犯行,本 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罪,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事 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認李奕龍基於侮辱當場公務員之犯意,於上開犯 罪事實之時地,當場以「操你媽」辱罵員警黃昱翔。因認李 奕龍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 場侮辱罪。然:
㈠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 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 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 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 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法院於個案認定時 ,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之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 有妨害公務之故意。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 辱,有時係因自身權益即將受有不利,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 、住所被拆遷、行為被取締或處罰、人身被逮捕拘禁等。而
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由於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之習 慣性用語;或係因人民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公務本身之實 體或程序合法性有所質疑,甚係因執法手段過度或有瑕疵所 致。國家對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之此等侮辱性言論,於 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該規定僅以當場侮辱為要件,未 考量並區別上開情形,致其處罰範圍可能包括人民非基於妨 害公務主觀目的所為者。是該規定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之 文義所及範圍及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而應適度限縮。又 該規定所定之侮辱公務員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公務罪 ,且限於上開公務執行之法益始為其合憲目的,是人民當場 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 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 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 ),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 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 ),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 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 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 認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 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院勘驗現場KTV監視器錄影檔案及員警配戴密錄器錄影檔 案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7勘驗內容欄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 附件截圖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一56-81頁),足見李奕龍 係於遭員警壓制逮捕後,始口出「我大聲了是嗎,我大聲了 是嗎,是你…(無法辨識)…幹你娘…(無法辨識)…」(見附件編 號4之勘驗內容)、「你他媽的,我跟我朋友聊天,你們幹 嘛銬我」(見附件編號5之勘驗內容)、「操你媽」(見附 件編號6之勘驗內容)、「04295 ,我操你媽」(見附件編 號7之勘驗內容)、「操你媽,來壓我啊,我已經冷靜了, 你們壓我幹嘛」(見附件編號7之勘驗內容),觀之李奕龍 遭員警壓制逮捕與其口出上開穢語之時序及表意脈絡,可認 李奕龍係在對其遭員警壓制逮捕之合法性提出質疑,則李奕 龍基於個人權益遭受員警侵害之主觀認知所為前開穢語,是 否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已有疑問。此外,李奕龍口出上開穢 語時,係遭員警壓制逮捕之狀態,彼時李奕龍已處於被動之 劣勢地位,相對於處於主動優勢地位之員警而言,李奕龍對 員警口出上開穢語,是否明顯足以干擾員警當時查驗身分等 公務之指揮、聯繫及遂行,亦有疑問。參照上開憲法法庭判 決意旨,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李奕龍口出前 開穢語,已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或足以干擾在場員警執
行公務等節,達於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難認李奕龍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侮辱公務員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然此部分如成罪,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盈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子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勘驗檔案 勘驗內容 1 「監視器畫面」資料夾內檔案名稱:「IAMN9968.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39:11,檔案長度00:03:37。 04:40:33-04:42:46,畫面上方陸續出現四名男子群聚交談。 04:42:47,畫面上方又出現一名黑色長袖上衣長褲之男子(如圖一)。 2 「監視器畫面」資料夾內檔案名稱:「UPMZ5628.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4:13,檔案長度00:05:00。 一群人在畫面上方群聚交談,李奕龍與身穿黃色相間制服之員警交談,張翔凱站在李奕龍與員警中間,雙手平舉,可看見李奕龍,手有揮動之動作。畫面下方陸續有員警快速過去支援。被包圍在中之人開始與員警有較大之拉扯動作。李奕龍與身穿黃色相間制服之員警雙方拉扯,隨即被幾名員警壓制在地,張富鈞站著觀看李奕龍被壓制在地。 04:46:58,胡雋秀雙手高舉,一群人陸續往畫面上方移動,往走道右方移動,李奕龍仍在地上 (如圖一) 。 04:47:35,一名員警與陳貞羽雙方拉扯,二名員警從右邊走道快速出現共同壓制陳貞羽,其中一名女性員警持棍棒多次朝陳貞羽揮擊,陳貞羽被壓制在畫面左方走道牆壁,有幾名員警上前支援,雙方再移動到右方牆壁( 如圖二) 。陳貞羽雙手反銬坐在地上,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持警棍朝地上之陳貞羽多次揮擊。 3 「監視器畫面」資料夾內檔案名稱:「XDYB1709.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7:07,檔案長度00:01:45。 胡雋秀出現在畫面上方,走在前面,面向鏡頭,後面跟隨一些人。 04:47:12,胡雋秀右轉背對鏡頭,畫面左方戴口罩之員警A伸出右手對著胡雋秀(如圖一)。 04:47:14,員警A 右手持警棍朝胡雋秀左大腿打二下( 如圖二) ,同時身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持警棍朝胡雋秀揮擊,胡雋秀被揮擊後隨即倒地,該身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仍持續持警棍朝地上之胡雋秀揮擊,從畫面中可見,該身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共朝胡雋秀揮擊約11次,此時有三名警員共同面向倒在地上之胡雋秀,胡雋秀最後面向地板躺臥在地,雙手被員警反銬於背。 04:47:17,陳貞羽從畫面後方衝向前,以雙手推持警棍揮擊胡雋秀之員警A(如圖三) 。 04:47:18,陳貞羽再次以雙手大力推員警A(如圖四) ,二人相互推擠,隨後陳貞羽往畫面左方跑去,警員A 及一名女警跟隨在後。一名穿有黃色相間制服之員警將在地上之胡雋秀拉起身往畫面上方走,途中胡雋秀跌倒在地,背貼地面朝上方,員警彎下腰,以右手拖著胡雋秀腳往前走,再以雙手拉著胡雋秀之身上衣物往畫面上方移動。到畫面上方,即走道盡頭時,員警放手,胡雋秀上半身起身,雙手仍反銬在背坐在地上。 4 「智翔密錄器」資料夾內檔案名稱:「2022_0203_044438_878.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4:37,檔案長度00:02:59。 此為現場員警攜帶之微型攝影機錄影畫面,鏡頭往前方照攝。 04:45:59,員警到場,乘坐電梯至六樓 現場快速往現場移動。「你推我幹嘛啦」。 員警:「你大聲什麼啦」。 李奕龍:「怎麼樣」。 李奕龍面對鏡頭,伸出雙手,並以身體往前方推擠並數次向前靠近(如圖一)。 員警:「全部向後退」。 張富鈞雙手張開右手掌貼在牆上,阻擋員警與其他被告之間,女警李秉蓁拉張富鈞衣領,員警將張富鈞壓制在右方牆壁上(如圖二)。 04:46:22,李奕龍之右手在員警面部, 與數名警員拉扯推擠,雙方持續推擠及拉扯,隨即被兩名員警壓制在地。 04:46:32,員警:「你大聲什麼,你大 聲什麼」。 李奕龍:「我大聲了是嗎,我大聲了是嗎,是你…(無法辨識)…幹你娘…(無法辨識)…」。 04:47:17,有二名身穿黑色有黑白格子 翻領外套戴淺藍色口罩之男子及身穿黑色長袖帽T 胸前印有黃色笑臉之男子,在現場質疑警方執行公務之方式,並要求警員將同事拉起來,並要求警員將地上之人放開,員警張智翔不斷要求他們離開現場及要求不要再往前移動,上開二名男子仍在現場觀看(如圖四) 。 5 「智翔密錄器」資料夾內檔案名稱:「2022_0203_044738_879.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7:37,檔案長度00:02:59。 此為現場員警攜帶之微型攝影機錄影畫面,鏡頭往前方照攝。 員警:「那個白的,白的」。員警:「過來,過來」。 04:48:37,員警張智翔鏡頭往胡雋秀方向移動。員警:「趴下」。胡雋秀站在走廊右方,員警走向前,要胡雋秀過來,胡雋秀雙手往前推身穿黃色相間制服之員警( 如圖一) 。 員警:「推什麼推,趴下」。警員持辣椒水噴向胡雋秀,胡雋秀雙手抱頭蹲下,身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持警棍朝蹲下之胡雋秀揮擊。 04:48:47,陳貞羽出現(如圖二) 員警:「趴下」。員警要陳貞羽趴下,陳貞羽轉身向前方跑去,員警李秉蓁及張智翔緊追其後,陳貞羽被警員壓制在地。 04:49:26,員警:「趴下,坐下」。李奕龍雙手上銬坐在地上。李奕龍:「我已經坐下」,李奕龍坐在地上(如圖三)。李奕龍:「你他媽的,我跟我朋友聊天,你們幹嘛銬我」。 張智翔:「安靜啦」。 李奕龍:「安靜怎樣」。 張智翔:「叫你講話了嗎」。李奕龍:「講話不行是嘛」。 6 「明諺密錄器」資料夾內檔案名稱:檔案名稱:「2022_0203_044735_183.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5:48,檔案長度00:04:46。 此為現場員警楊明諺攜帶之微型攝影機錄影畫面,鏡頭往前方照攝。 04:48:33,電梯門打開,員警到達現場。「推我幹嘛啦」「你大聲什麼啦」, 員警楊明諺右手拉住張翔凱左上臂( 如圖一) ,張翔凱雙手側平舉,未見有推擠員警之動作,胡雋秀站在張翔凱後方。其他人已開始推擠。張翔凱往前方走,為員警擋下,員警問張翔凱是否要妨害公務,張翔凱表示沒有,此時單純站立在警員前方,並未與員警有身體接觸。 畫面繼續往前方移動,過程中看見張富鈞站在走道左側看下被數名員警壓制在地的李奕龍,女員警伸手請張富鈞不要動,張富鈞就靠向走道牆壁,未見張富鈞與員警有任何肢體接觸。 楊明諺:「白色那個跑掉了,白色的叫回來」。李奕龍被兩名員警壓制在地,畫面中傳來一聲操你媽。 張富鈞、張翔凱站在現場,張翔凱、張富鈞及胡雋秀三人均進到畫面中,張翔凱面向警員說沒事,並側平舉阻擋胡雋秀往前 04:49:47胡雋秀走過來( 如圖三) ,張翔凱站在前方平伸雙手,隔離被告員警。張翔凱:「等一下等一下」。員警:「你不要跑」。員警與張翔凱、張富鈞在現場。員警李秉蓁:「他現在是喝醉酒大聲嗎」。張翔凱:「對呀,我已經跟他講了」。員警李秉蓁:「剿我們剿什麼呀」。員警楊明諺:「有沒有喝酒」。張富鈞往鏡頭靠近「有喝酒」。員警:「有喝酒靠旁邊一點,有喝酒靠旁邊一點」。張翔凱:「你不要碰我」。員警:「你們不吵架我們會來嗎」張翔凱:「我有吵架嗎,是我嗎」。員警:「你們沒有吵架是不是?」張翔凱:「我們是勸的啦」員警:「這一個在嗆什麼?」張翔凱:「我已經在攔他了呀」員警李秉蓁:「我現在請你們冷靜」。張翔凱:「你這樣推,我怎麼冷靜,我已經在攔他」 7 「秉蓁密錄器」資料夾內檔案名稱:「2022_0203_044708_836.MP4」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2022/02/03 04:47:07,檔案長度00:04:59。此為現場員警李秉蓁攜帶之微型攝影機錄影畫面,鏡頭往前方照攝。 員警李秉蓁:「警察,警察」。 員警:「你現在是怎樣?」 李奕龍:「講事情不行嗎?」 李秉蓁:「冷靜一點,冷靜一點」。 04:47:59,李奕龍原本朝包廂走去後又返回,面對鏡頭,朝員警方向前進(如圖一)。 04:48:04,李秉蓁要求胡雋秀將口罩戴上,並伸手以食指按著胡雋秀右胸膛上(如圖二) 。 李秉蓁:「口罩戴上,口罩戴上,我請你口罩戴上」。 胡雋秀:「你他媽不要…(無法辨識)…,不要推我啦」。 李秉蓁:「講什麼」。 04:48:17,胡雋秀張開手臂說:「不要推我呀」。 李奕龍走至胡雋秀及員警之間,右手阻擋在胡雋秀前方。「你大聲什麼啦」。 胡雋秀:「推我幹嘛啦」。 04:48:17,張富鈞站在鏡頭左方,向前朝員警方向走去( 如圖三) ,畫面中看見張富鈞右手側平舉被他人用手抓住張富鈞右手。李秉蓁對著張富鈞說:「你到旁邊去,你干擾到我們了」。張富鈞靠在走道旁牆壁。 二名員警壓制李奕龍,李奕龍與員警拉扯(如圖四) ,李奕龍被二名警員壓制在地,畫面中傳來「04295 ,我操你媽」。陳貞羽從畫面出現走向被壓制在地的李奕龍,但被員警擋下,並要求靠在牆壁,陳貞羽就靠在走道牆壁處,張翔凱就伸手側平舉站在警員與陳貞羽中間,未見張翔凱有推擠警員之動作,張翔凱持續阻擋陳貞羽、張富鈞、胡雋秀等人往前靠近警員,警員要求張翔凱往後,並用右手觸碰張翔凱胸口,張翔凱、張富鈞、陳貞羽等人就往後退,張翔凱持續阻擋陳貞羽、張富鈞、胡雋秀等人往前靠近警員。 04:50:27,陳貞羽站在畫面左方,手指著前方,陳貞羽:「幹你娘,這三小意思呀」。 04:50:31,胡雋秀高舉雙手面向警員說不要推我。 04:50:37,張翔凱雙手平伸,阻擋被告及員警,身穿黃色相間制服員警右手持辣椒水噴向張翔凱及張富鈞臉部,張翔凱身體旋即左傾,並用左手摀臉,向後跑去( 如圖五、如圖六) 。 有員警驅趕眾人離開現場。員警:「離開,離開,全部離開」。員警:「那一個那一個,白的,那一個白的」。 04:50:50,兩名員警追逐胡雋秀並持警棍朝胡雋秀揮擊,胡雋秀隨即倒地,警員仍持警棍朝倒地之胡雋秀揮擊六次( 如圖七、圖八) 。 04:50:56,陳貞羽向右邊走道跑去,員警李秉蓁緊追在後,陳貞羽與員警拉扯( 如圖九、圖十) ,畫面中被員警壓制在地之李奕龍口出「操你媽」並說來壓我啊,我已經冷靜了,你們壓我幹嘛。 李秉蓁:「趴下」,隨後員警將李奕龍推到牆壁處,李奕龍就坐在牆壁處,畫面中可見陳貞羽被兩名員警制伏在地,身穿黃色相間制服警員持警棍朝地上的陳貞羽揮擊五至六次。李奕龍、陳貞羽、胡雋秀皆被警方上銬後坐在走道上( 如圖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