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48號
TYDM,113,易,648,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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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智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
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且與告訴人甲○○達成調解,本院爰認本
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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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