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3083號
TYDM,113,審金訴,3083,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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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8
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天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天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被告繳納該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行
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應訊,再經本院命警
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司法警察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再被
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
可考,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4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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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