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2893號
TYDM,113,審金訴,2893,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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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6
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如附表編號6部分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凱廖嘉姿歐立揚潘宥宇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於如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後,再
由被告擔任提款車手,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
該款項,嗣後再將款項及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廖嘉姿
再由廖嘉姿將收取之款項及提款卡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因認
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
知免訴之判決」者,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
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
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又所稱「同一案件」
者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
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0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對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徐嘉君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630號向本院追加起訴,並經
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8號、第1328號、第1843號判決
,就告訴人徐嘉君部分判處1年1月確定,有前案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觀諸前案與
本案之告訴人徐嘉君匯款帳戶、匯款金額及提領時間雖均不
同,然均係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於同一時間,以同一理由向告
訴人徐嘉君行騙,且由同案被告黃俊凱多次提領告訴人徐嘉
君所匯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而為,侵害同一法益,
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
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為前案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檢察官就被告所涉
對同一告訴人徐嘉君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再行起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
決。
四、至本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告訴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年月日時分) 提領地點 提領次數及金額(已扣除手續費) 1 陳思樺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20日18時30分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0日19時07分至10分 楊梅秀才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6萬元、1萬7,000元(3筆共13萬7,000元) 111年11月20日18時40分 2萬9,985元 2 張任騏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20日18時30分 4萬9,987元 111年11月20日18時32分 2萬7,123元 3 謝雅雲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1月20日19時53分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0日20時15分至17分 光華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6萬元(2筆共12萬元) 111年11月20日19時55分 4萬9,986元 111年11月20日19時59分 1萬9,988元 4 黃庭緯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05日15時01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05日15時10分至12分 楊梅大同郵局(桃園市○○區○○街000號) 6萬元、6萬元、(2筆共12萬元) 111年12月05日15時05分 4萬9,989元 5 陳宥綺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05日15時08分 1萬5,013元 6 徐嘉君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12月11日16時27分 2萬7,00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1日16時57分至59分 統一超商大楊門市(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1萬5,000元(2筆共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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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