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3年度,182號
TYDM,113,審原附民,182,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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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張深基
原 告 張評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林耕樂律師
被 告 張仲儀
許宗勛

賴語
黃皓

陳昱哲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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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