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筱暄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11月1日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筱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筱暄(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以113年度原訴
字第6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113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並於
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113年11月24日起算20日。而雖
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
訴狀僅泛稱:上訴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
至其餘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