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5號
原 告 洪于婷 (地址詳卷)
被 告 黃士恩 (地址詳卷)
季福龍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
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