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065號
TYDM,112,附民,2065,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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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5號
原 告 洪于婷地址詳卷
被 告 黃士恩地址詳卷
季福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
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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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