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289號
TYDM,112,原附民,289,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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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林旻君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呂思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重
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於114
年2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
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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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