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基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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