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何憶梅即范振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件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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