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38號
SCDV,114,補,63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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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許輔軒
相 對 人 楊美娟

阮氏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調解費,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損害賠償金
額(請求賠償之各項費用須一一列出金額、計算方式,並一一附
上詳細證據)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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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